■ 张华
新年伊始,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》正式实施,由26所高校先行试点,全国范围内的大学章程制定和修订工作渐次全面展开。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孙霄兵在一次讲话中,将高校章程称为大学的“宪法”或者“宪章”,更是如同一石激起千层浪,引发了关于现代大学改革发展的热烈讨论。
“学术”,无疑是大学章程的核心关键词之一。大学章程的制定,最引人瞩目之处恰是以管理制度的形式,厘清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边界,明确各自的运行机制。“教授治校”和“大学去行政化”再次成为了一时舆论热点,而如何进一步规范学校内外部权利义务关系、优化高校学术环境,努力形成行政权力对于学术的服务与支撑,更是成为了讨论的关键。因此,有专家惊呼大学章程吹响了高校立宪的号角,可为现代大学办学之道正本清源、保驾护航。
事实上,已经出台和正在修订的大学章程,无不致力于进一步明确高校在人才培养、科学研究、服务社会、推进文化传承创新等各方面的任务,界定高等学校的举办者、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与高等学校的关系,从而促进高校完善治理结构、推进科学发展。在一个机遇与挑战并存、改革迫在眉睫的新时期,制定大学章程,让处在十字路口的高校得以回望校园,重新梳理自身的历史和文化脉络,深入探寻现代大学的立校之本。
古人有云:君子务本,本立而道生,大学之道亦应如是。
观“章程”二字,正在于:一是有章可循,二是程序正义。
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》总则开宗明义,指出章程是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、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,其后更以五分之一的篇幅详尽规范了大学章程的制定程序,并专辟一章以九项条款诠释了大学章程的核准与监督规范。现代大学的章程再也不能流于官样文章,而必须做到经费、学科、管理架构、社会合作等各个方面处处有章可循,决策、监督、评价、保障等诸类体系尽皆程序正义,切实指导高等学校科学规范地运作与发展。
自立校之本而下,高校办学之道紧扣学校发展,条条落诸规章制度,丝毫含糊不得。对于每一所高校而言,既定章程,都应当诠释大学定位、突出办学特色、解决实际问题。极强的可操作性和严谨的程序规定,是现代意义上的大学章程区别于传统校规的显著特点。
按照教育部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》要求,高等学校应当公开章程,接受举办者、教育主管部门、其他有关机关以及教师、学生、社会公众依据章程实施的监督、评估;必须体现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,突出对教师、学生权益、地位的确认与保护。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》在大学章程的制定程序中强调,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民主、公开的原则,成立专门起草组织开展章程起草工作。
一部合格的大学章程,必然是一部把学校与教师、学校与学生、教师与学生的关系建立在“以人为本”的核心理念上,充分考虑和尊重学校各主体利益与意见的表达权利的章程。大学的自主办学,自大学章程制定的自主原则而始,即章程要着力完善学校自主管理、自我约束的体制、机制,充分反映学校的办学特色。正因如此,章程制定的过程,同时也将成为“学校凝聚共识、促进管理、增进和谐的过程”。
来源:《中国教育报》